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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3)

作者:佚名 |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 更新時間:2017/8/6 18:16:16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文件材料歸檔的規(guī)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yè)務機構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jù)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檔案移交的規(guī)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屬于中央級和省級、設區(qū)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yè)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的單位的檔案或者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lián)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ㄒ唬┙⒖茖W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xiàn)保管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
 。ㄈ└鶕(jù)檔案的不同等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和管理;
 。ㄋ模└鶕(jù)需要和可能,配備適應檔案現(xiàn)代化管理需要的技術設備。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保管,根據(jù)需要,參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檔案法》第十四條所稱保密檔案密級的變更和解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七條 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級國家檔案館寄存、捐贈或者出賣。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或者贈送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向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出賣或者贈送。
  第十八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出賣。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因資產轉讓需要轉讓有關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為了收集、交換中國散失在國外的檔案、進行國際文化交流,以及適應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等的需要,經國家檔案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職權審查批準,可以向國內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檔案的復制件。
  第十九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一級檔案嚴禁出境。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二級檔案需要出境的,必須經國家檔案局審查批準。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三級檔案、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一、二、三級檔案以外的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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